新《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草案)公布
2010-02-08 10:54 分類:政策法規 來源:大河報
二次供水設施定期清洗
近幾年來隨著建筑用地的日益減少,鄭州市高層建筑逐漸增多,高層建筑供水只能依靠二次加壓。然而鄭州市自來水公司發布數據表明,在該公司前期對鄭州市區的二次供水水質抽查中,從16處高層物業提取水樣,竟有8處水質超過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合格率僅為5成。
對此老條例規定,自來水用戶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應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新條例規定要細很多,新條例規定:二次供水水池(箱)內的貯水,二十四小時內不能得到更新時,應設置水消毒處理裝置。對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檔案。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應當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
庭院管網產權歸業主
老條例規定,新建城市供水管道注冊水表及注冊水表以上部分經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將產權及有關資料無償移交城市供水單位。然而,根據《物權法》的精神,小區內公共供水設施產權應為業主所有。
新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注冊水表以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設施及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的注冊水表表井歸業主共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所需費用計入供水成本。
判定盜水更詳細
新條例明確了7種盜水行為和盜水時間、流量判定方法。新條例規定,盜水量按照單位流量乘以盜水時間確定。盜水時間無法準確認定時,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計算?;ㄓ盟凑彰咳?2小時計算;特種行業用水按照每日8小時計算;工業、經營用水按照每日6小時計算;行政用水按照每日4小時計算;生活用水按照每日3小時計算。
新條例中增加了許多人性化的條文,例如,新條例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計劃性施工、維修需暫停供水或降壓供水的,應提前十二小時在停水或降壓區域公告。停水超過四十八小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部分內容受到專家質疑
在2月2日召開的新《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草案)專家討論會上,新條例的部分內容也受到了部分專家的質疑:新條例規定,城市公共供水價格調整應舉行聽證會,但專家質疑該條文應當細化,例如聽證后,應按照聽證會舉證內容公平決策,而不應該像現在的聽證會或在舉證材料外得出結果。
針對偷盜水條文,專家質疑,盜水量與認定是否犯罪有直接關系,如果供水企業不能判定盜水時間,憑什么推定“不少于180日”?這種推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