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觀察:莫讓環保執法變成“罰款”執法
2015-10-19 10:19 分類:國內資訊 來源:E20環境平臺
今年生效的“新環保法”,作為一部“長了牙齒”的環保法律,讓環境保護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力度和信心。陜西天價罰單,更被稱為新環保法的首例“按日計罰”范例,獲得行業廣泛關注,贏得一片叫好之聲。不少媒體也評論認為:這種“按日計罰”,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也可以極大地震懾一些違法污染企業。
但在叫好聲外,其中的問題也引發一些質疑:
根據媒體報道,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實例表明,一些地方的環保局本來平日里沒有保護好環境,卻一有污染事件發生便立馬上去罰款,大發一筆橫財。
即使不是如此,排污罰款,對于某些大企業來講,每日處罰金額可能遠小于其治污需要的費用,更小于違法生產賺得的利潤;而對某些小企業來講,最終的罰款額可能超出其承受能力,甚至“資不抵罰款”。
同時,從處罰本身,按日計罰,有可能會讓環保執法變成“罰款執法”。如陜西事件,從1月8日到3月27日,雖然原先20萬元罰款變成了1580萬元重罰。但在環保部門首次作出停產整治的決定后,這家企業仍繼續生產了79天,人們的生活環境因此被繼續污染了79天。對污染企業進行罰款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讓其不再違法排污。如果違法排污總是不能杜絕,罰再多的錢恐怕也沒有意義。
一位不愿署名的行業專家接受《中國水網》采訪時介紹,從職責范圍來講,環保部門有對污染過程的監管責任,但很多時候,他們只能對結果負責。按日計罰,通過加重經濟處罰,在一定程度上,會促進環保部門對結果的執法力度,但對過程的執法,卻沒有更好的規定。
而對于污水處理廠這樣的治污企業來說,這種結果導向卻可能產生另外的問題。
今年7月,因為出水水質超標,國中水務秦皇島公司收到1299.32萬元罰單。對此,國中水務在公告中稱,此次超標排放的主要原因為進水水量超負荷,進水質量惡化,進水水質遠超設計標準。后續,他們將全力協調地方政府盡快解決問題,或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依法維護公司權益。
西寧第一、三污水廠,也面臨這樣的問題。據介紹,因為進水嚴重超標,導致設備受損,出水不達標,從去年12月開始至今年8月,水廠已經收到9張罰單,總計罰款300多萬元。水廠將情況反饋至環保部門,希望協助嚴查進水,并撤銷罰款,但一直未收到相應回復。
前述專家對此認為,從監管的角度,環保部門對于超標排放進行罰款沒有問題。但在罰款同時,環保部門也有義務積極配合污水廠尋找進水超標污染源,并加強對污染源企業進行監管和處罰。如果只僅僅通過對下游企業罰款進行倒逼,忽視或不進行前端監管,效果并不一定會如其所愿,反而會成為“為罰款而罰款”。
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法學部程雨燕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采訪時曾說,執法的目的的不是罰款,不能‘為了罰款而罰款’,而是為了改善環境。
中國甘肅網以及新華社每日電訊等媒體也曾刊登主題評論認為:罰款不過是體現管理的作為,而不是真正督促解決排污問題。作為環保部門,不能一罰了之,更不能為了能罰到更多的款而對企業的違法污染行為放任不管,而是應該及時對企業進行督促改正。遏制企業違法排污,不能光算經濟賬。
如從保護環境出發,有一些地區的經驗值得借鑒。如,面對同樣的進水超標問題,寧波一些污水廠與環保局建立了聯動機制,成立水質超標監督隊,一旦發現出水或進水超標,即啟動環保排查,一起尋找原因,加強治理。
2013年5月,遼寧省環保廳與遼寧省公安廳制定并下發文件,建立公安、環保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遇到環境違法案件,主動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協調公安機關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實行環境違法案件信息互聯互通。組成“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特別行動隊”,實現執法聯動、聯合督辦。
但在叫好聲外,其中的問題也引發一些質疑:
根據媒體報道,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實例表明,一些地方的環保局本來平日里沒有保護好環境,卻一有污染事件發生便立馬上去罰款,大發一筆橫財。
即使不是如此,排污罰款,對于某些大企業來講,每日處罰金額可能遠小于其治污需要的費用,更小于違法生產賺得的利潤;而對某些小企業來講,最終的罰款額可能超出其承受能力,甚至“資不抵罰款”。
同時,從處罰本身,按日計罰,有可能會讓環保執法變成“罰款執法”。如陜西事件,從1月8日到3月27日,雖然原先20萬元罰款變成了1580萬元重罰。但在環保部門首次作出停產整治的決定后,這家企業仍繼續生產了79天,人們的生活環境因此被繼續污染了79天。對污染企業進行罰款不是目的,目的是為了讓其不再違法排污。如果違法排污總是不能杜絕,罰再多的錢恐怕也沒有意義。
一位不愿署名的行業專家接受《中國水網》采訪時介紹,從職責范圍來講,環保部門有對污染過程的監管責任,但很多時候,他們只能對結果負責。按日計罰,通過加重經濟處罰,在一定程度上,會促進環保部門對結果的執法力度,但對過程的執法,卻沒有更好的規定。
而對于污水處理廠這樣的治污企業來說,這種結果導向卻可能產生另外的問題。
今年7月,因為出水水質超標,國中水務秦皇島公司收到1299.32萬元罰單。對此,國中水務在公告中稱,此次超標排放的主要原因為進水水量超負荷,進水質量惡化,進水水質遠超設計標準。后續,他們將全力協調地方政府盡快解決問題,或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依法維護公司權益。
西寧第一、三污水廠,也面臨這樣的問題。據介紹,因為進水嚴重超標,導致設備受損,出水不達標,從去年12月開始至今年8月,水廠已經收到9張罰單,總計罰款300多萬元。水廠將情況反饋至環保部門,希望協助嚴查進水,并撤銷罰款,但一直未收到相應回復。
前述專家對此認為,從監管的角度,環保部門對于超標排放進行罰款沒有問題。但在罰款同時,環保部門也有義務積極配合污水廠尋找進水超標污染源,并加強對污染源企業進行監管和處罰。如果只僅僅通過對下游企業罰款進行倒逼,忽視或不進行前端監管,效果并不一定會如其所愿,反而會成為“為罰款而罰款”。
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法學部程雨燕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采訪時曾說,執法的目的的不是罰款,不能‘為了罰款而罰款’,而是為了改善環境。
中國甘肅網以及新華社每日電訊等媒體也曾刊登主題評論認為:罰款不過是體現管理的作為,而不是真正督促解決排污問題。作為環保部門,不能一罰了之,更不能為了能罰到更多的款而對企業的違法污染行為放任不管,而是應該及時對企業進行督促改正。遏制企業違法排污,不能光算經濟賬。
如從保護環境出發,有一些地區的經驗值得借鑒。如,面對同樣的進水超標問題,寧波一些污水廠與環保局建立了聯動機制,成立水質超標監督隊,一旦發現出水或進水超標,即啟動環保排查,一起尋找原因,加強治理。
2013年5月,遼寧省環保廳與遼寧省公安廳制定并下發文件,建立公安、環保環境執法聯動協作機制。遇到環境違法案件,主動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協調公安機關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實行環境違法案件信息互聯互通。組成“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特別行動隊”,實現執法聯動、聯合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