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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凈水器標準制訂應體現消費者意識問題

        2014-09-11 09:19 分類:行業標準 來源:滾動頻道

        近年來,隨著健康意識的提高,消費者通常會選擇水和空氣凈化產品來應對環境污染,但卻常常為如何才能選擇適合自己情況的產品所困擾。

        為此,筆者曾在《凈水器標準的“困惑”》一文中,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凈水器標準的修、制訂應體現消費者意識問題。事實上,除了缺乏消費者意識外,還存在著許多普通技術問題,這些問題不僅體現了標準修、制訂中的隨意、不合理,同時也導致了產品研發及生產中,標準應有的指導作用缺失。筆者認為這些問題僅靠各個具體標準修、制訂組解決似乎很難,應從頂層設計開始,深化理論研究和方法創新,綜合各局部、具體的標準,從全局的角度地加以解決。

        凈水器相關標準重復的相同內容過多,而所應體現的差異性要求的內容卻很少。如,以2011年3月開始實施的輕工行業類標準《飲水機專用凈水器》為例,我們可以看到:第5章衛生安全、第6章試驗方法等內容,基本上是原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號文發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和[衛法監發](2001)254號文發布的《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中的內容羅列,而該標準中應反映的飲水機專用凈水器的結構、安裝及聯結等特有的技術要求、特征內容卻很少,概括地說,整個標準基本上可用一句話所代替:飲水機專用凈水器應符合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和《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的要求。

        翻看各具體的凈水器標準,我們發現第4章的分類與命名都是包括對整個不同類型的凈水器,進行分類和命名的,這不合理。如標準qb/t4143-2010《家用和類似用途超濾凈水機》中,對不同凈水器的分類方法,采用的是按使用形式進行分類,在標準qb/t4100-2010《飲水機專用凈水器》中,對不同凈水器的分類方法,采用的確是按主要水處理功能進行分類,顯然這里存在兩個不合理:一是不同標準中的分類方法應該統一,二是具體到各標準,應僅指定該標準所指類型的凈水器的分類方法或分類細化。

        在剛剛實施的標準gb/t30307-2013《家用和類似用途飲用水處理裝置》中,與之前所有標準不同的是在該標準中,引進定義了一個“飲用水處理裝置”。按字面理解,飲用水加熱裝置(機)、飲用水制冷裝置(機)、帶過濾裝置的飲用水裝置(機)等都應屬于飲用水處理裝置范疇,但該標準卻僅僅涉及帶過濾裝置的飲用水處理裝置,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凈水器。這就出現了我們常說的:標準的修、制訂中,缺少協調性、一致性的問題。因上述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這將導致問題的發現及整改難以及時進行。

        凈水器標準中的一般技術問題,限于篇幅這里不能一一討論。

        顯然,要解決上述及類似問題,僅靠各具體標準修訂組通常是不夠的,需要頂層設計,就是通過設置標準的上、下位或標準的優先級來解決。在上位標準中,給出總的分類要求設置,而在下位標準中予以分類的補充設置或叫分類的補充、細化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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