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
2011-11-04 11:17 分類:行業標準 來源:衛生部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的術語、水質規定,水質檢驗項目和規則,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制水間、設備和管網的衛生要求,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和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以自來水或任何與自來水水質相同的進水,經深度凈化處理后可直接飲用的管道分質直飲水。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CJ94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
GB5749-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5750-1985 生活飲用水檢驗標準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
3 術語
管道分質直飲水(簡稱管道直飲水):是指對需要改善水質的自來水或任何與自來水水質相同的進水,經深度凈化處理,通過管網系統,供給居民直接飲用的優質水。
4水質規定
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水質應符合表1的規定,其他指標應符合衛生部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所規定的水質限值。
表1 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感官性狀
色 度 5度
渾濁度 0.5NTU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一般化學指標
p H 6.5-8.5
總硬度(以CaCO3計) 200mg/L
鐵 0.2mg/L
錳 0.05mg/L
鋁 0.2mg/L
硫酸鹽 100mg/L
氯化物 100mg/L
溶解性總固體 400mg/L
耗氧量(高錳酸鉀消耗量,以O2計) 1mg/L
毒理學指標
砷 0.01mg/L
汞 0.001mg/L
鎘 0.003mg/L
鉛 0.01mg/L
鉻(六價) 0.05mg/L
氯仿 0.03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亞氯酸鹽
(適用于二氧化氯消毒時) 0.8mg/L
微生物指標
游離余氯(管網末梢水)
(適用于加氯消毒,如用其他消毒法則可不列入) 不低于0.05 mg/L
細菌總數 50cfu/mL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5 水質檢驗
5.1 為確保管道直飲水水質衛生安全,管道直飲水供水單位應開展日常性水質檢驗。
5.2 水質檢驗方法按照《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執行。
5.3 檢驗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5.3.1日檢驗項目: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游離余氯(適用于加氯消毒)。
5.3.2每周二次檢驗項目:耗氧量、溶解性總固體、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如檢出總大腸菌群,應增檢糞大腸菌群)。
5.3.3年檢驗項目:本規范表1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中表1常規檢驗項目(其中放射性指標每2年檢驗1次)、表2非常規檢驗項目中可能與進水、水處理工藝及材料有關的項目。
5.3.4當檢測結果超出表1水質限值時,應予立即重復測定,并停止供水,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保證水質安全后再行供水。
5.4 采樣點的設置:
5.4.1以每個獨立供水系統為單位。日、周檢驗應分別在成品水、用戶點取樣。當成品水不合格時,應增加進水的檢測。
5.4.2用戶采樣點數按小于200個終端用水點(簡稱用水點)設置1個;200—500個用水點設置2個;500~2000個用水點時每增加500個,相應增加1個采樣點;大于2000個用水點時,每增加1000個,相應增加1個采樣點。用戶點應優選在各區域的管道最遠端。
5.4.3年檢驗樣品應在進水和管道最遠端取樣。
5.5與水接觸材料更換后應進行相關項目的檢驗。在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直飲水工程,或遭遇突發事件時,應按年檢驗項目檢驗。
6衛生要求
6.1 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制水間、設備和管網的衛生要求
6.1.1 新建、改建、擴建的管道直飲水工程的選址與布局、水處理工藝和設備、供水和管道系統應符合衛生要求方可施工。
6.1.2 管道直飲水工程竣工后,應由具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水質檢驗合格,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
6.1.3 制水間應符合下述要求:
6.1.3.1不應與中水、污水處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間相鄰;不得設置衛生間。如有與制水無關的管道(例如消防管道等)通過,應設防護裝置。
6.1.3.2面積應滿足生產工藝的衛生要求,建筑物結構完整。
6.1.3.3應配置更衣室,室內應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設施,并配置流動水洗手設施。
6.1.3.4地面、墻壁、天花板應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鋪設。地面應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門窗應采用不變形、耐腐蝕材料制成,并有上鎖裝置。
6.1.3.5獨立設置的封閉間應配備機械通風設備和空氣消毒裝置。
6.1.3.6采用紫外線空氣消毒者,紫外線燈按30W/10~15m2設置,離地2m吊裝。
6.1.4 水處理工藝和設備必須根據進水水質進行配備,確定合理的處理工藝流程。處理工藝中應有水質消毒措施。
選用紫外線消毒者,紫外線強度應大于70μW/cm2;臭氧消毒者,成品水中臭氧殘留濃度不小于0.05mg/L;二氧化氯消毒者,成品水中二氧化氯殘留濃度不小于0.02mg/L。
6.1.5管道直飲水輸水管道與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統不得直接相連。
6.1.6管網系統應設立水質采樣口、排氣閥和放空排水閥。專用采樣口應設安全裝置。如管道系統采用可循環形狀管網時,應保證管道直飲水每天定時循環不少于4次或全天循環,循環回水應經過凈化消毒處理后方可再行進入供水系統。
6.1.7成品水貯水容器應有空氣過濾裝置。
6.1.8供水系統的水質處理設備、與飲用水接觸的塑料和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化學處理劑、聯接止水材料及新材料、新化學物質及其他與水接觸的水處理材料,如膜組件、活性炭、巖礦材料等必須衛生安全,并具有法定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安全合格的檢驗報告。
6.1.9所有與水接觸的材料或設備,均應清洗后才能安裝。供水管網安裝后應進行全管網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供水。
6.2 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
6.2.1 管道直飲水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應備有并遵守有關供水單位衛生管理的法規、標準和規范。并依法接受有關政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6.2.2 供水單位應有經培訓合格的供、管水人員負責管道直飲水系統的管理、日常保養維護、供水和水質檢驗等工作。
6.2.3 供水單位應有檢驗室,配備相應檢驗設備、儀器。開展常規檢驗工作,做好水質檢驗記錄。年度檢驗項目可委托具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6.2.4 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衛生管理檔案。制定相應衛生管理制度和生產技術衛生規程,明確管道直飲水管理、生產和檢驗各過程中的職責與衛生要求。
6.2.5 供水單位應根據水質和設計等要求及時更換過濾、吸附等水處理材料,定期清洗、消毒管道。
6.3 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
6.3.1 直接從事管道直飲水的檢驗、生產、維護等有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后方能上崗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管道直飲水衛生的疾病或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6.3.2 從業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技術和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6.3.3 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入制水間前應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帽、鞋,洗凈雙手。不得進行有礙管道直飲水衛生安全的活動。
編制說明
一、制定《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的必要性
管道分質直飲水是指對需要改善的自來水或其他任何與自來水水質相同的進水,經過深度凈化處理,通過管網系統,供給居民直接飲用的優質水。
在江蘇,由于飲用水水源普遍受到有機物污染,自來水廠的水處理工藝不能徹底去除新的有機污染物,加上管網老化、滲漏和二次供水的二次污染,致使部分供入家庭的生活飲用水水質不盡如人意。隨著居民健康意識和經濟承受能力的提高,眾多居民期待改善和提高飲水水質;二是涉外企業、賓館等期待供給的飲水水質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在此背景下,我省一部分有條件的建筑小區、寫字樓、賓館、學校從上世紀末已陸續建設了管道分質供水系統,出現了一批成功的工程,但也出現了多例因管理不規范等原因致失敗的教訓。尤其是近幾年全省主要城市管道分質供水發展較快,但至今我國尚無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供水的設計施工單位、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衛生監督等部門迫切希望盡早出臺同時含水質規定和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以有利于引導和規范管道直飲水行業,有利于相關設計施工單位和供水單位的自身管理及其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促進管道分質直飲水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三)江蘇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9日第87號令《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統一的下列要求,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地方標準:(1)有關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2)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標準” 。
(四)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蘇質技監標發(2004)80號“關于下達2004年度第一批江蘇省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的通知”(2004年4月5日)序號13, 項目名稱: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提出單位:江蘇省衛生監督所,組織起草單位:江蘇省衛生監督所等,計劃完成時間:2004年12月。
三、制定《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的結構
本規范的格式按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和GT/T1.2-2002《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二部分: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的確定方法》編制而成。
按照上述標準規定,本規范的結構為:1.封面;2.前言;3.正文。
規范的正文包括: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2個國家標準,1個行業標準和5個衛生部的規范;3.術語:明確了管道分質直飲水的含義;4.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部分根據本規范的特點分為二大部分:1.法定的量的限值:含將自來水深度處理優化后的25項水質指標值。2.法定的行為規范:即為達到上述25項水質限值相關的行為規范,包括水質檢驗的項目、頻率等的5條規定(5.1~5.5);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制水間、設備和管網的9項衛生要求(6.1.1~6.1.9);供水單位的5項衛生要求(6.2.1~6.2.5)和從業人員的3項衛生要求(6.3.1~6.3.3)。
四、制定《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的內容和水質指標的修改依據
(一)內容
1、水質限值:
根據管道分質直飲水要求,本規范列入25項水質指標限值,其中感官性狀指標4項;一般化學指標9項;毒理學指標8項(含重金屬毒理學指標5項,有機污染指標2項,消毒劑副產物指標1項);微生物指標4項(見附表1,管道直飲水水質限值優化調整一覽表)。
2、行為規范:為達到上述25項水質限值相關的行為規范,包括:
(1)水質檢驗的項目、頻率、采用的檢驗方法、采樣點的設置和要求,共5條(5.1~5.5)。其中日檢驗項目6項(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游離余氯);每周二次檢驗項目5項(耗氧量、溶解性總固體、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如檢出總大腸菌群,應增檢糞大腸菌群))。上述指標包括了反映感官、重金屬污染、有機污染、微生物污染的3項關鍵指標(渾濁度、耗氧量、總大腸菌群)和反映礦物質、微量元素的指標(溶解性總固體),各基層單位實驗室均可開展檢驗,具可行性。能較好地綜合反映水質安全程度和健康水指標。
(2)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制水間、設備和管網的衛生要求共9條(6.1.1~6.1.9)。包括工程設計1條、建設施工1條、制水間1條、水處理設備和管網6條衛生要求。
(3)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包括管理人員、檢驗室、質量管理、及時更換濾料、保證正常運轉等5項要求(6.2.1~6.2.5)。
(4) 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包括從業人員體驗、培訓、個人衛生行為等3條要求(6.3.1~6.3.3)。
附表1 管道直飲水水質限值優化調整一覽表
序號 項目 GB5749-1985 衛生部水質規范-2001 CJ94-1999 DB32/383-2000 本規范
感官性狀
1 色度(度) 15 15 5 5 5
2 渾濁度(NTU) 3-5 1(特殊情況5) 1 1 0.5*
3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
異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無 無 不得有異臭異味
4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無 無 不得含有
一般化學指標
5 pH 6.5-8.5 6.5-8.5 6.0-8.5 6.9-8.5 6.5-8.5
6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450 450 300 200 200
7 鐵(mg/L) 0.3 0.3 0.20 0.2 0.2
8 錳(mg/L) 0.1 0.1 0.05 0.05 0.05
9 鋁(mg/L) — 0.2 0.2 0.2 0.2
10 硫酸鹽(mg/L) 250 250 100 100 100
11 氯化物(mg/L) 250 250 100 100 100
12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1000 500 400 400
13 耗氧量(以O2計)(mg/L) — 3(特殊情況5) 2 2 1*
毒理學指標
14 砷(mg/L) 0.05 0.05 0.01 0.01 0.01
15 汞(mg/L) 0.001 0.001 0.001 — 0.001
16 鎘(mg/L) 0.01 0.005 0.01 — 0.003*
17 鉛(mg/L) 0.05 0.01 0.01 0.01 0.01
18 鉻(六價)(mg/L) 0.05 0.05 0.05 — 0.05
19 氯仿(mg/L) 0.06 0.06 0.03 0.03 0.03
20 四氯化碳(mg/L) 0.003 0.002 0.002 0.002 0.002
21 亞氯酸鹽(mg/L)
(適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 0.2 — — 0.8*
微生物指標
22 游離余氯 (mg/L)
(管網末梢水) ≥0.05 ≥0.05 ≥0.05 — ≥0.05
23 細菌總數 100個/mL 100cfu/mL 50cfu/mL 50cfu/mL 50cfu/mL
24 總大腸菌群 3個/L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0cfu/100mL 0cfu/100mL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25 糞大腸菌群 —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0cfu/100mL 0cfu/100mL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注:*本規范修改指標
(二)水質指標的修改依據
本規范列入25項水質指標限值。根據管道直飲水的特點,為保持指標的完整性和利于評價。感官指標中的臭和味、肉眼可見物,一般化學指標中的pH值,毒理學指標中的汞、鉻(六價),和微生物指標中的游離余氯,共6項指標與GB5749-1985自來水水質限值相同;其他19項指標已在衛生部2001年水質衛生規范和CJ94-1999及DB32/383-2000 作過優化調整和修改說明,本規范又在此基礎上對渾濁度、耗氧量、鎘、亞氯酸鹽4項水質指標進行修改,主要依據如下:
1、渾濁度:(1)重要性:該指標不僅是感官性狀,也是微生物指示指標,渾濁度低,細菌、病菌裸露于水中,更易被消毒劑殺滅。渾濁度與水中原蟲如隱孢子蟲,賈第氏蟲等存在相關性,渾濁度越低,其存在的可能性越小。(2)先進性:美國現行標準0.5~1NTU,日本0.1~1NTU,考慮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3)可行性:江蘇各市級自來水廠正常生產時出廠水水質渾濁度均在1NTU 左右,省內現行管道直飲水工程的深度水處理工藝的出水渾濁度均可達0.1~0.5NTU。綜合考濾上述因素,并考慮管道分質供水用于直飲,因此規定渾濁度≤0.5NTU。
2、耗氧量(高錳酸鉀消耗量 以O2計):(1)重要性:CODMn指以高錳酸鉀為氧化劑,在一定條件下氧化水中還原性物質,將消耗高錳酸鉀的量折算,以氧表示,間接反映水受有機污染程度,我省飲用水水源普遍受有機污染,耗氧量是評價水體受有機污染的一項綜合指標。流行病學調查表明,水中耗氧量濃度與人群消化道癌癥呈明顯正相關,其濃度3mg/L是可接受的,2mg/L時水質較好,小于1mg/L較理想。(2)先進性:日本現行標準1mg/L,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3)可行性:省內現行管道直飲水工程的深度水處理工藝,可使耗氧量達0.5mg/L左右;基層實驗室均可開展檢測。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規范規定耗氧量CODMn≤ 1mg/L。
3、鎘:(1) 重要性:水中鎘能致腎癌,與人體健康關系密切。(2)先進性:現行美國飲水標準鎘0.003mg/L。(3)可行性:江蘇各市自來水出廠水鎘<0.003mg/L,深度處理后的資料表明鎘≤0.0005mg/L。綜合上述因素,本規范規定鎘≤0.003mg/L。
4、亞氯酸鹽:(1)重要性: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時會產生該消毒劑副產物,并對敏感人群血液產生潛在危害,致貧血,對嬰幼兒神經有刺激作用。(2)先進性:參考美國現行水質標準亞氯酸鹽0.8mg/L。(3)可行性:我省部分管道分質供水水處理工藝中使用二氧化氯,正常生產時亞氯酸鹽均小于0.8 mg/L。本規范規定亞氯酸鹽≤0.8mg/L。
(三)其他水質指標的衛生學意義和制定依據
1、影響感官性狀的指標
色度:日本現行飲水水質標準≤5度,本規范色度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為5度。
臭和味:來源于化學物質或微生物的污染及水處理過程或管網中某些物質的釋出。水中不得有異臭和異味。
肉眼可見物:如沉淀物、水生物、霉菌污染物的絲狀、絮狀物及其他令人嫌惡的物質。水中不得有肉眼可見物。
2、一般化學指標
鐵、錳:濃度高時有明顯金屬味,并影響色度,歐共體水質標準鐵0.2mg/L,錳0.05mg/L 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為鐵0.2mg/L,錳0.05mg/L。
硫酸鹽、氯化物:前者濃度高時有苦味,后者濃度高時有咸味,為改善口感,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為硫酸鹽100mg/L,氯化物100mg/L 。
鋁:與老年性癡呆癥有關,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鋁0.2mg/L。
3、健康水評價指標
美國學者1996年提出“健康水”概念:即水質未受污染,不含有害物質,pH>7,總硬度170mg/L,溶解性總固體300mg/L。
pH:目前人們普遍主張飲水水質應略偏堿 pH>7,日本現行標準將對健康有利的飲水pH值定為 7.5左右,可能與人的體液pH為7.35~7.45有關。本規范直飲水的pH為6.5~8.5。
總硬度:水的硬度過高會形成水垢,近年來國內外均有報道,水的硬度與某些心血管疾病有關。綜合考慮我省自來水硬度背景值和現有深度水處理工藝水平和美國學者觀點,本規范采用DB32/383-2000優化值,規定硬度200mg/L。
溶解性總固體(TDS):水中TDS主要包括無機鹽,主要成分為鈣、鎂、鈉的重碳酸鹽、氯化物和硫酸鹽。當其濃度高時可使水產生不良的味道,并能損壞配水管道和設備。它是評價水中微量元素、礦物質的一項重要指標,美國學者綜合各國科研成果,認為TDS300mg/L左右為健康水指標之一。綜合考慮我省自來水中TDS背景值和深度水處理水平,本規范采用DB32/383-2000優化值,規定TDS400mg/L。
4、重金屬毒理學指標
砷:水中過量砷能致皮膚癌,流行病學調查,加上安全系數,本規范規定砷0.01mg/L。
汞:為劇毒物,可致急慢性中毒 地面水中的無機汞通過食物鏈可轉化為甲基汞,引起慢性中毒。流行病學調查,飲水中汞0.001mg/L是安全的,本規范規定汞 0.001mg/L。
鉛:為蓄積性毒物,且無下限閾,嬰幼兒特別敏感,鉛鹽能致腎癌,現行WHO水質準則鉛0.01mg/L 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為鉛0.01mg/L。
鉻(六價):六價鉻毒性比三價鉻大,在氯化或曝氣的水中,六價鉻為主要形式,呼吸道暴露于六價鉻具致癌性,流行病學調查證實飲水中鉻(六價)0.05mg/L是安全的,本規范規定鉻(六價)0.05mg/L 。
5、有機污染毒理學指標
氯仿:為飲水氯化消毒劑副產物、大鼠實驗氯仿致腎癌。動物實驗和流行病學調查,水中氯仿0.03mg/L是安全的,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氯仿0.03mg/L。
四氯化碳:國際癌癥機構(IARC)確認其為非遺傳毒性致癌物,WHO建議水中四氯化碳限值為0.002mg/L。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四氯化碳0.002mg/L。
6、微生物指標
細菌總數:水中細菌總數可作為評價水質清潔程度和考核凈化效果的指標,綜合考慮國內飲用凈水規定細菌總數≤50cfu/mL,本規范規定細菌總數限值為50cfu/mL。
總大腸菌群:為腸道致病菌的指示菌,本規范采用WHO準則值: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總大腸菌群。
糞大腸菌群:僅來源于人和溫血動物糞便,作為腸道致病菌的指示菌比總大腸菌群更具代表性,本規范規定任何時候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糞大腸菌群。
游離余氯:游離余氯是指用氯消毒時,加氯接觸一定時間后水中所剩余的氯量。對于管網較長的居民小區分質供水,其管網末梢水的游離余氯,可作為預示有無再次污染的信號,因而本規范規定管網末梢水游離余氯≥0.05mg/L。
五、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
本規范于2004年3月完成初稿,分別于3月在南京召開的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專題會議上征求意見,并再次于5月在常州召開的全省二次供水會議上征求意見,還征求了中國疾病控制中心和《環境與健康雜志》有關專家的意見,并于2004年8月發出了“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現狀調研表”,根據征求意見和調研情況逐條研究,形成《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送審稿)》。2004年 12月18日專家評審后,根據專家意見再次修改,形成本報批稿,詳細情況見附表2。
附表2:《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參考資料:http://www.tydf.cn/read.php?tid=95724
本規范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的術語、水質規定,水質檢驗項目和規則,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制水間、設備和管網的衛生要求,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和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以自來水或任何與自來水水質相同的進水,經深度凈化處理后可直接飲用的管道分質直飲水。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CJ94 飲用凈水水質標準
GB5749-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5750-1985 生活飲用水檢驗標準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
3 術語
管道分質直飲水(簡稱管道直飲水):是指對需要改善水質的自來水或任何與自來水水質相同的進水,經深度凈化處理,通過管網系統,供給居民直接飲用的優質水。
4水質規定
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水質應符合表1的規定,其他指標應符合衛生部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所規定的水質限值。
表1 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水質項目及限值
項 目 限 值
感官性狀
色 度 5度
渾濁度 0.5NTU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一般化學指標
p H 6.5-8.5
總硬度(以CaCO3計) 200mg/L
鐵 0.2mg/L
錳 0.05mg/L
鋁 0.2mg/L
硫酸鹽 100mg/L
氯化物 100mg/L
溶解性總固體 400mg/L
耗氧量(高錳酸鉀消耗量,以O2計) 1mg/L
毒理學指標
砷 0.01mg/L
汞 0.001mg/L
鎘 0.003mg/L
鉛 0.01mg/L
鉻(六價) 0.05mg/L
氯仿 0.03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亞氯酸鹽
(適用于二氧化氯消毒時) 0.8mg/L
微生物指標
游離余氯(管網末梢水)
(適用于加氯消毒,如用其他消毒法則可不列入) 不低于0.05 mg/L
細菌總數 50cfu/mL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5 水質檢驗
5.1 為確保管道直飲水水質衛生安全,管道直飲水供水單位應開展日常性水質檢驗。
5.2 水質檢驗方法按照《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執行。
5.3 檢驗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5.3.1日檢驗項目: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游離余氯(適用于加氯消毒)。
5.3.2每周二次檢驗項目:耗氧量、溶解性總固體、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如檢出總大腸菌群,應增檢糞大腸菌群)。
5.3.3年檢驗項目:本規范表1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中表1常規檢驗項目(其中放射性指標每2年檢驗1次)、表2非常規檢驗項目中可能與進水、水處理工藝及材料有關的項目。
5.3.4當檢測結果超出表1水質限值時,應予立即重復測定,并停止供水,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保證水質安全后再行供水。
5.4 采樣點的設置:
5.4.1以每個獨立供水系統為單位。日、周檢驗應分別在成品水、用戶點取樣。當成品水不合格時,應增加進水的檢測。
5.4.2用戶采樣點數按小于200個終端用水點(簡稱用水點)設置1個;200—500個用水點設置2個;500~2000個用水點時每增加500個,相應增加1個采樣點;大于2000個用水點時,每增加1000個,相應增加1個采樣點。用戶點應優選在各區域的管道最遠端。
5.4.3年檢驗樣品應在進水和管道最遠端取樣。
5.5與水接觸材料更換后應進行相關項目的檢驗。在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直飲水工程,或遭遇突發事件時,應按年檢驗項目檢驗。
6衛生要求
6.1 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制水間、設備和管網的衛生要求
6.1.1 新建、改建、擴建的管道直飲水工程的選址與布局、水處理工藝和設備、供水和管道系統應符合衛生要求方可施工。
6.1.2 管道直飲水工程竣工后,應由具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水質檢驗合格,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
6.1.3 制水間應符合下述要求:
6.1.3.1不應與中水、污水處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間相鄰;不得設置衛生間。如有與制水無關的管道(例如消防管道等)通過,應設防護裝置。
6.1.3.2面積應滿足生產工藝的衛生要求,建筑物結構完整。
6.1.3.3應配置更衣室,室內應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設施,并配置流動水洗手設施。
6.1.3.4地面、墻壁、天花板應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鋪設。地面應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門窗應采用不變形、耐腐蝕材料制成,并有上鎖裝置。
6.1.3.5獨立設置的封閉間應配備機械通風設備和空氣消毒裝置。
6.1.3.6采用紫外線空氣消毒者,紫外線燈按30W/10~15m2設置,離地2m吊裝。
6.1.4 水處理工藝和設備必須根據進水水質進行配備,確定合理的處理工藝流程。處理工藝中應有水質消毒措施。
選用紫外線消毒者,紫外線強度應大于70μW/cm2;臭氧消毒者,成品水中臭氧殘留濃度不小于0.05mg/L;二氧化氯消毒者,成品水中二氧化氯殘留濃度不小于0.02mg/L。
6.1.5管道直飲水輸水管道與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統不得直接相連。
6.1.6管網系統應設立水質采樣口、排氣閥和放空排水閥。專用采樣口應設安全裝置。如管道系統采用可循環形狀管網時,應保證管道直飲水每天定時循環不少于4次或全天循環,循環回水應經過凈化消毒處理后方可再行進入供水系統。
6.1.7成品水貯水容器應有空氣過濾裝置。
6.1.8供水系統的水質處理設備、與飲用水接觸的塑料和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化學處理劑、聯接止水材料及新材料、新化學物質及其他與水接觸的水處理材料,如膜組件、活性炭、巖礦材料等必須衛生安全,并具有法定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安全合格的檢驗報告。
6.1.9所有與水接觸的材料或設備,均應清洗后才能安裝。供水管網安裝后應進行全管網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供水。
6.2 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
6.2.1 管道直飲水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應備有并遵守有關供水單位衛生管理的法規、標準和規范。并依法接受有關政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6.2.2 供水單位應有經培訓合格的供、管水人員負責管道直飲水系統的管理、日常保養維護、供水和水質檢驗等工作。
6.2.3 供水單位應有檢驗室,配備相應檢驗設備、儀器。開展常規檢驗工作,做好水質檢驗記錄。年度檢驗項目可委托具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6.2.4 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衛生管理檔案。制定相應衛生管理制度和生產技術衛生規程,明確管道直飲水管理、生產和檢驗各過程中的職責與衛生要求。
6.2.5 供水單位應根據水質和設計等要求及時更換過濾、吸附等水處理材料,定期清洗、消毒管道。
6.3 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
6.3.1 直接從事管道直飲水的檢驗、生產、維護等有關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后方能上崗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管道直飲水衛生的疾病或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6.3.2 從業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技術和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6.3.3 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入制水間前應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帽、鞋,洗凈雙手。不得進行有礙管道直飲水衛生安全的活動。
編制說明
一、制定《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的必要性
管道分質直飲水是指對需要改善的自來水或其他任何與自來水水質相同的進水,經過深度凈化處理,通過管網系統,供給居民直接飲用的優質水。
在江蘇,由于飲用水水源普遍受到有機物污染,自來水廠的水處理工藝不能徹底去除新的有機污染物,加上管網老化、滲漏和二次供水的二次污染,致使部分供入家庭的生活飲用水水質不盡如人意。隨著居民健康意識和經濟承受能力的提高,眾多居民期待改善和提高飲水水質;二是涉外企業、賓館等期待供給的飲水水質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在此背景下,我省一部分有條件的建筑小區、寫字樓、賓館、學校從上世紀末已陸續建設了管道分質供水系統,出現了一批成功的工程,但也出現了多例因管理不規范等原因致失敗的教訓。尤其是近幾年全省主要城市管道分質供水發展較快,但至今我國尚無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供水的設計施工單位、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衛生監督等部門迫切希望盡早出臺同時含水質規定和衛生要求的《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以有利于引導和規范管道直飲水行業,有利于相關設計施工單位和供水單位的自身管理及其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促進管道分質直飲水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三)江蘇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9日第87號令《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統一的下列要求,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地方標準:(1)有關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2)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標準” 。
(四)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蘇質技監標發(2004)80號“關于下達2004年度第一批江蘇省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的通知”(2004年4月5日)序號13, 項目名稱: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提出單位:江蘇省衛生監督所,組織起草單位:江蘇省衛生監督所等,計劃完成時間:2004年12月。
三、制定《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的結構
本規范的格式按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和GT/T1.2-2002《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二部分: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的確定方法》編制而成。
按照上述標準規定,本規范的結構為:1.封面;2.前言;3.正文。
規范的正文包括: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2個國家標準,1個行業標準和5個衛生部的規范;3.術語:明確了管道分質直飲水的含義;4.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部分根據本規范的特點分為二大部分:1.法定的量的限值:含將自來水深度處理優化后的25項水質指標值。2.法定的行為規范:即為達到上述25項水質限值相關的行為規范,包括水質檢驗的項目、頻率等的5條規定(5.1~5.5);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制水間、設備和管網的9項衛生要求(6.1.1~6.1.9);供水單位的5項衛生要求(6.2.1~6.2.5)和從業人員的3項衛生要求(6.3.1~6.3.3)。
四、制定《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的內容和水質指標的修改依據
(一)內容
1、水質限值:
根據管道分質直飲水要求,本規范列入25項水質指標限值,其中感官性狀指標4項;一般化學指標9項;毒理學指標8項(含重金屬毒理學指標5項,有機污染指標2項,消毒劑副產物指標1項);微生物指標4項(見附表1,管道直飲水水質限值優化調整一覽表)。
2、行為規范:為達到上述25項水質限值相關的行為規范,包括:
(1)水質檢驗的項目、頻率、采用的檢驗方法、采樣點的設置和要求,共5條(5.1~5.5)。其中日檢驗項目6項(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游離余氯);每周二次檢驗項目5項(耗氧量、溶解性總固體、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如檢出總大腸菌群,應增檢糞大腸菌群))。上述指標包括了反映感官、重金屬污染、有機污染、微生物污染的3項關鍵指標(渾濁度、耗氧量、總大腸菌群)和反映礦物質、微量元素的指標(溶解性總固體),各基層單位實驗室均可開展檢驗,具可行性。能較好地綜合反映水質安全程度和健康水指標。
(2)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制水間、設備和管網的衛生要求共9條(6.1.1~6.1.9)。包括工程設計1條、建設施工1條、制水間1條、水處理設備和管網6條衛生要求。
(3)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包括管理人員、檢驗室、質量管理、及時更換濾料、保證正常運轉等5項要求(6.2.1~6.2.5)。
(4) 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包括從業人員體驗、培訓、個人衛生行為等3條要求(6.3.1~6.3.3)。
附表1 管道直飲水水質限值優化調整一覽表
序號 項目 GB5749-1985 衛生部水質規范-2001 CJ94-1999 DB32/383-2000 本規范
感官性狀
1 色度(度) 15 15 5 5 5
2 渾濁度(NTU) 3-5 1(特殊情況5) 1 1 0.5*
3 臭和味 不得有異臭
異味 不得有異臭異味 無 無 不得有異臭異味
4 肉眼可見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無 無 不得含有
一般化學指標
5 pH 6.5-8.5 6.5-8.5 6.0-8.5 6.9-8.5 6.5-8.5
6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450 450 300 200 200
7 鐵(mg/L) 0.3 0.3 0.20 0.2 0.2
8 錳(mg/L) 0.1 0.1 0.05 0.05 0.05
9 鋁(mg/L) — 0.2 0.2 0.2 0.2
10 硫酸鹽(mg/L) 250 250 100 100 100
11 氯化物(mg/L) 250 250 100 100 100
12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1000 500 400 400
13 耗氧量(以O2計)(mg/L) — 3(特殊情況5) 2 2 1*
毒理學指標
14 砷(mg/L) 0.05 0.05 0.01 0.01 0.01
15 汞(mg/L) 0.001 0.001 0.001 — 0.001
16 鎘(mg/L) 0.01 0.005 0.01 — 0.003*
17 鉛(mg/L) 0.05 0.01 0.01 0.01 0.01
18 鉻(六價)(mg/L) 0.05 0.05 0.05 — 0.05
19 氯仿(mg/L) 0.06 0.06 0.03 0.03 0.03
20 四氯化碳(mg/L) 0.003 0.002 0.002 0.002 0.002
21 亞氯酸鹽(mg/L)
(適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 0.2 — — 0.8*
微生物指標
22 游離余氯 (mg/L)
(管網末梢水) ≥0.05 ≥0.05 ≥0.05 — ≥0.05
23 細菌總數 100個/mL 100cfu/mL 50cfu/mL 50cfu/mL 50cfu/mL
24 總大腸菌群 3個/L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0cfu/100mL 0cfu/100mL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25 糞大腸菌群 —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0cfu/100mL 0cfu/100mL 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
注:*本規范修改指標
(二)水質指標的修改依據
本規范列入25項水質指標限值。根據管道直飲水的特點,為保持指標的完整性和利于評價。感官指標中的臭和味、肉眼可見物,一般化學指標中的pH值,毒理學指標中的汞、鉻(六價),和微生物指標中的游離余氯,共6項指標與GB5749-1985自來水水質限值相同;其他19項指標已在衛生部2001年水質衛生規范和CJ94-1999及DB32/383-2000 作過優化調整和修改說明,本規范又在此基礎上對渾濁度、耗氧量、鎘、亞氯酸鹽4項水質指標進行修改,主要依據如下:
1、渾濁度:(1)重要性:該指標不僅是感官性狀,也是微生物指示指標,渾濁度低,細菌、病菌裸露于水中,更易被消毒劑殺滅。渾濁度與水中原蟲如隱孢子蟲,賈第氏蟲等存在相關性,渾濁度越低,其存在的可能性越小。(2)先進性:美國現行標準0.5~1NTU,日本0.1~1NTU,考慮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3)可行性:江蘇各市級自來水廠正常生產時出廠水水質渾濁度均在1NTU 左右,省內現行管道直飲水工程的深度水處理工藝的出水渾濁度均可達0.1~0.5NTU。綜合考濾上述因素,并考慮管道分質供水用于直飲,因此規定渾濁度≤0.5NTU。
2、耗氧量(高錳酸鉀消耗量 以O2計):(1)重要性:CODMn指以高錳酸鉀為氧化劑,在一定條件下氧化水中還原性物質,將消耗高錳酸鉀的量折算,以氧表示,間接反映水受有機污染程度,我省飲用水水源普遍受有機污染,耗氧量是評價水體受有機污染的一項綜合指標。流行病學調查表明,水中耗氧量濃度與人群消化道癌癥呈明顯正相關,其濃度3mg/L是可接受的,2mg/L時水質較好,小于1mg/L較理想。(2)先進性:日本現行標準1mg/L,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3)可行性:省內現行管道直飲水工程的深度水處理工藝,可使耗氧量達0.5mg/L左右;基層實驗室均可開展檢測。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規范規定耗氧量CODMn≤ 1mg/L。
3、鎘:(1) 重要性:水中鎘能致腎癌,與人體健康關系密切。(2)先進性:現行美國飲水標準鎘0.003mg/L。(3)可行性:江蘇各市自來水出廠水鎘<0.003mg/L,深度處理后的資料表明鎘≤0.0005mg/L。綜合上述因素,本規范規定鎘≤0.003mg/L。
4、亞氯酸鹽:(1)重要性: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時會產生該消毒劑副產物,并對敏感人群血液產生潛在危害,致貧血,對嬰幼兒神經有刺激作用。(2)先進性:參考美國現行水質標準亞氯酸鹽0.8mg/L。(3)可行性:我省部分管道分質供水水處理工藝中使用二氧化氯,正常生產時亞氯酸鹽均小于0.8 mg/L。本規范規定亞氯酸鹽≤0.8mg/L。
(三)其他水質指標的衛生學意義和制定依據
1、影響感官性狀的指標
色度:日本現行飲水水質標準≤5度,本規范色度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為5度。
臭和味:來源于化學物質或微生物的污染及水處理過程或管網中某些物質的釋出。水中不得有異臭和異味。
肉眼可見物:如沉淀物、水生物、霉菌污染物的絲狀、絮狀物及其他令人嫌惡的物質。水中不得有肉眼可見物。
2、一般化學指標
鐵、錳:濃度高時有明顯金屬味,并影響色度,歐共體水質標準鐵0.2mg/L,錳0.05mg/L 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為鐵0.2mg/L,錳0.05mg/L。
硫酸鹽、氯化物:前者濃度高時有苦味,后者濃度高時有咸味,為改善口感,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為硫酸鹽100mg/L,氯化物100mg/L 。
鋁:與老年性癡呆癥有關,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鋁0.2mg/L。
3、健康水評價指標
美國學者1996年提出“健康水”概念:即水質未受污染,不含有害物質,pH>7,總硬度170mg/L,溶解性總固體300mg/L。
pH:目前人們普遍主張飲水水質應略偏堿 pH>7,日本現行標準將對健康有利的飲水pH值定為 7.5左右,可能與人的體液pH為7.35~7.45有關。本規范直飲水的pH為6.5~8.5。
總硬度:水的硬度過高會形成水垢,近年來國內外均有報道,水的硬度與某些心血管疾病有關。綜合考慮我省自來水硬度背景值和現有深度水處理工藝水平和美國學者觀點,本規范采用DB32/383-2000優化值,規定硬度200mg/L。
溶解性總固體(TDS):水中TDS主要包括無機鹽,主要成分為鈣、鎂、鈉的重碳酸鹽、氯化物和硫酸鹽。當其濃度高時可使水產生不良的味道,并能損壞配水管道和設備。它是評價水中微量元素、礦物質的一項重要指標,美國學者綜合各國科研成果,認為TDS300mg/L左右為健康水指標之一。綜合考慮我省自來水中TDS背景值和深度水處理水平,本規范采用DB32/383-2000優化值,規定TDS400mg/L。
4、重金屬毒理學指標
砷:水中過量砷能致皮膚癌,流行病學調查,加上安全系數,本規范規定砷0.01mg/L。
汞:為劇毒物,可致急慢性中毒 地面水中的無機汞通過食物鏈可轉化為甲基汞,引起慢性中毒。流行病學調查,飲水中汞0.001mg/L是安全的,本規范規定汞 0.001mg/L。
鉛:為蓄積性毒物,且無下限閾,嬰幼兒特別敏感,鉛鹽能致腎癌,現行WHO水質準則鉛0.01mg/L 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為鉛0.01mg/L。
鉻(六價):六價鉻毒性比三價鉻大,在氯化或曝氣的水中,六價鉻為主要形式,呼吸道暴露于六價鉻具致癌性,流行病學調查證實飲水中鉻(六價)0.05mg/L是安全的,本規范規定鉻(六價)0.05mg/L 。
5、有機污染毒理學指標
氯仿:為飲水氯化消毒劑副產物、大鼠實驗氯仿致腎癌。動物實驗和流行病學調查,水中氯仿0.03mg/L是安全的,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氯仿0.03mg/L。
四氯化碳:國際癌癥機構(IARC)確認其為非遺傳毒性致癌物,WHO建議水中四氯化碳限值為0.002mg/L。本規范采用CJ94-1999優化值,規定四氯化碳0.002mg/L。
6、微生物指標
細菌總數:水中細菌總數可作為評價水質清潔程度和考核凈化效果的指標,綜合考慮國內飲用凈水規定細菌總數≤50cfu/mL,本規范規定細菌總數限值為50cfu/mL。
總大腸菌群:為腸道致病菌的指示菌,本規范采用WHO準則值: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總大腸菌群。
糞大腸菌群:僅來源于人和溫血動物糞便,作為腸道致病菌的指示菌比總大腸菌群更具代表性,本規范規定任何時候每100mL水樣中不得檢出糞大腸菌群。
游離余氯:游離余氯是指用氯消毒時,加氯接觸一定時間后水中所剩余的氯量。對于管網較長的居民小區分質供水,其管網末梢水的游離余氯,可作為預示有無再次污染的信號,因而本規范規定管網末梢水游離余氯≥0.05mg/L。
五、征求意見和修改情況
本規范于2004年3月完成初稿,分別于3月在南京召開的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專題會議上征求意見,并再次于5月在常州召開的全省二次供水會議上征求意見,還征求了中國疾病控制中心和《環境與健康雜志》有關專家的意見,并于2004年8月發出了“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現狀調研表”,根據征求意見和調研情況逐條研究,形成《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送審稿)》。2004年 12月18日專家評審后,根據專家意見再次修改,形成本報批稿,詳細情況見附表2。
附表2:《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參考資料:http://www.tydf.cn/read.php?tid=9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