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沃爾瑪被訴價格欺詐 法院判雙倍賠償
2010-08-02 11:37 分類:企業專欄 來源:生活新報
兩次進云南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玉溪東風廣場分店(以下簡稱沃爾瑪玉溪東風店)購買東西,一次標簽價與結算價不符,一次買到了過期物品。家住玉溪的施先生對此很不滿意。他說,作為一名消費者,他遭到了欺詐,于是將沃爾瑪玉溪東風店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裁決,沃爾瑪敗訴。
被指“欺詐” 沃爾瑪成被告
2009年12月16日,施先生來到沃爾瑪玉溪東風店買了一袋泰國香米,貨架上的標簽標價為5.6元/公斤,結算時卻成了8.6元/公斤,每袋凈重為1.86公斤,商場收了他16.04元。一瓶洗潔精標簽價為4.9元,結算時卻為6.9元,多收了2元。
在第一次購物之后,施先生并沒有多留意。今年2月17日,他再次來到該商場購買蕎麥米,價格為5.9元/袋,6袋綠豆,價格為8.9元/袋。結賬離開后,他才發現7袋食品中,已有6袋過了保質期。隨后,施先生找到商場的相關工作人員,出示小票要求調取當時的監控錄像,但商場方沒有理會他。幾天后,他來到商場找到兩袋超過保質期的蕎麥米和綠豆,并向當地消費者協會進行舉報。消協對張先生的舉報予以認可。但經消協兩次調解,雙方仍不能達成協議。
施先生認為,商場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欺詐。今年4月,他將沃爾瑪玉溪東風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其多收的錢款7.6元以及購買過期食品的錢款50.4元,并賠償因商場欺詐行為導致的原告損失131.48元(即按商品價格65.74元的兩倍賠償)。
商場敗訴 判賠131.48元
法庭上,沃爾瑪玉溪東風店代理人認為,出現價格不符的問題系工作失誤,并不是故意造成的。而且,被告已經積極與原告進行過協商。至于施先生所說的食品過期的問題,被告不予承認,因為該過期商品并非只有被告一家專賣。而且原告在購買后,離開了兩小時,所以不能確認是不是被告賣出去的貨。
經法庭質證,對原告施先生所提交的證據均予以確認。對于被告沃爾瑪玉溪東風店提出標簽價格沒有更換的問題,法院認為證據屬被告的單方證據,只能證明其內部價格的調整,不能說明是商場內商品標簽向公眾明示的價格。
近日,法院作出裁決,判令被告沃爾瑪玉溪東風店賠償原告雙倍錢款131.48元,返還所購貨物的錢款,法院不予支持。
被指“欺詐” 沃爾瑪成被告
2009年12月16日,施先生來到沃爾瑪玉溪東風店買了一袋泰國香米,貨架上的標簽標價為5.6元/公斤,結算時卻成了8.6元/公斤,每袋凈重為1.86公斤,商場收了他16.04元。一瓶洗潔精標簽價為4.9元,結算時卻為6.9元,多收了2元。
在第一次購物之后,施先生并沒有多留意。今年2月17日,他再次來到該商場購買蕎麥米,價格為5.9元/袋,6袋綠豆,價格為8.9元/袋。結賬離開后,他才發現7袋食品中,已有6袋過了保質期。隨后,施先生找到商場的相關工作人員,出示小票要求調取當時的監控錄像,但商場方沒有理會他。幾天后,他來到商場找到兩袋超過保質期的蕎麥米和綠豆,并向當地消費者協會進行舉報。消協對張先生的舉報予以認可。但經消協兩次調解,雙方仍不能達成協議。
施先生認為,商場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欺詐。今年4月,他將沃爾瑪玉溪東風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其多收的錢款7.6元以及購買過期食品的錢款50.4元,并賠償因商場欺詐行為導致的原告損失131.48元(即按商品價格65.74元的兩倍賠償)。
商場敗訴 判賠131.48元
法庭上,沃爾瑪玉溪東風店代理人認為,出現價格不符的問題系工作失誤,并不是故意造成的。而且,被告已經積極與原告進行過協商。至于施先生所說的食品過期的問題,被告不予承認,因為該過期商品并非只有被告一家專賣。而且原告在購買后,離開了兩小時,所以不能確認是不是被告賣出去的貨。
經法庭質證,對原告施先生所提交的證據均予以確認。對于被告沃爾瑪玉溪東風店提出標簽價格沒有更換的問題,法院認為證據屬被告的單方證據,只能證明其內部價格的調整,不能說明是商場內商品標簽向公眾明示的價格。
近日,法院作出裁決,判令被告沃爾瑪玉溪東風店賠償原告雙倍錢款131.48元,返還所購貨物的錢款,法院不予支持。